广西房地产业协会

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中文全称为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x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区各地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房屋征收、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房地产金融与法律服务、房屋专项资金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企事业单位及关联单位、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和职责。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道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本会职责:承接政府部门转移适合本会承担的职能,并为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提供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和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履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职能,引领行业发展,反映行业呼声和诉求;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自律检查和行业调解,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促进广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西首府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发展、服务行业会员;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协助行业相关立法、发展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的调研、论证、评估有关工作,收集和整理有关政策制度在执行中的意见、建议;协助房地产行业政策制度的宣贯、解读;协助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行业数据统计和形势分析工作;协助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有关工作;

(二)制订行规行约;推进行业管理,引导行业自律,打造行业品牌;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开展与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关联的行业调解,化解行业矛盾和风险;

(三)维护房地产行业会员利益,履行行业代表义务开展行业谈判活动;
         (四)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自律管理制度。

(五)承接承办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接受关联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承办委托具体工作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提供行业专业服务。
         (六)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房地产展销会、交易会、行业论坛、行业沙龙等活动;做好“广厦奖”项目推选工作;开展企业资信、企业战略发展、人才选拨及输送、搭建项目合作平台等专业服务;
         (七)遵照市场化、社会化、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区房地产业各类培训,建立全区房地产行业培训和人才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人才素质;建立和培育全区房地产行业专家人才队伍;
         (八)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的横向和纵向交流活动,发展同区内外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合作共赢;
         (九)组织房地产行业研讨和座谈,收集和反馈行业意见、建议;

(十)开展行业课题研究,提供研究服务;组织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行业评先评优、技术培训、专业评审或技术鉴定等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十一)引导或组织房地产行业会员参加爱心公益活动,传播行业协会正能量;

(十二)承办本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行业展销会、交易会、行业论坛、沙龙交流、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考察学习、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会务工作;承办会员单位或关联社会团体自愿委托有关活动的会务工作;

(十三)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房屋征收、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房地产金融与法律服务、房屋专项资金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13个分类。
        (一)单位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以及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房屋征收、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房地产金融与法律服务、房屋专项资金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以及与房地产业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届满卸任的本会会长,可授予荣誉会长称号。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3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或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诚信守法,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材料;
        (二)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查确认;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就会员共同关心的行业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先、优惠的会员服务;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座谈、学术研讨、技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有关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意见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八)接受行业自律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有累计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亦随之取消。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会员应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行业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诚信行为严重缺失,被有关权威部门公布不良诚信行为或受行业组织惩戒处理的;

(四)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五)对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后果,或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含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下简称“设立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会设立的各机构开展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八)制定和修改本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重新登记会员,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含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采用召开现场会议形式的,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采用召开现场会议形式的,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会选举产生,为39名的单数成员,根据本会章程对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可派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拟订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本会设立的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会事业和本行业发展所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国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国家对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般情况下连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内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由会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选举决定。

理事会选举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后方可确定。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设立的各机构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和组织本会设立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和聘任本会秘书处副秘书长。提名本会设立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

()负责本会设立的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捐赠及赞助;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按本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加强本会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保障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发挥本会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本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保障。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129日第九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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