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