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房协字〔2017〕24号
关于加强广西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广西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专业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专业服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广西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协会依法加强自律管理
(一)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继续加强与广西资产评估、土地价格评估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团结协作,建立机制,完善各自专业领域的行规行约,依法加强各自专业领域的行业自律管理,共享信息,共同促进广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督促指导房地产估价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房地产估价政策,开展专业服务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准则、估价规范和行业标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督促会员单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模范遵守本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规范业务管理,配合行业自律检查,接受失信行为惩诫。
(四)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积极引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自愿依法加入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五)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的评估专业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加强行业人才及业务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会员自律规范
(一)遵循法纪、守法自律、自我约束、诚信执业、规范经营。
(二)共同维护广西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不搞恶性竞争,不互相拆台、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行和行业形象。
(三)坚决抵制、拒绝和反对商业贿赂行为,遵守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领域的管理规定。不以机构或个人名义给予委托人或与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以财物和各种名义的好处、回扣、信息费、手续费等行为。
(四)遵守房地产估价领域行业自律管理规定,恪守房地产估价领域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标准,坚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工作原则,不违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不为利益所惑,不出具虚假报告,不高估低评。
(五)不搞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费用按照发改价格〔2014〕2732号和桂价费〔2015〕1号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收费的市场调节价结合各自实际,可综合考虑房地产评估市场规则、行业准则及标准、本机构经营正常合理的成本及利润等方面自行定价。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费用不低于本机构正常合理的经营成本。
2.在本机构(含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费用明码标价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3.不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否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本专业领域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全面使用“广西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上传、备存、出具生成二维码防伪功能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与标的物合影的现场勘查照片,按照房地产估价行业准则及规范标准的要求向委估方出具完整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与估价管理档案信息保持一致。及时更新“广西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平台”的机构及人员信息,保持信息准确。
(七)严格遵照房地产估价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估价规范及标准等开展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服务合同,按照明码标价及房地产估价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专业服务费用,评估业务活动规范,做到有合同、有查验、有报告、有发票、有档案,各环节内容痕迹清晰保持一致。
三、请会员单位将各自的房地产评估专业服务费用明码标价信息于2017年9月30日前书面告知我会秘书处。
四、各会员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反馈。我会加强组织行业自律检查,及时处理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不正当行为。之前与本通知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意见为准。
广西房地产业协会
2017年8月28日